2027年南京师范大学音乐学院音乐硕士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简章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等法律法规及《202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学位类别为专业学位,学习方式为非全日制,就业方式为定向就业。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仅限部分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具体在专业目录中明确标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毕业时,将按照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注明学习方式的毕业证书;其学业水平达到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学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严格执行“集体议事、集体决策、会议决定”的规程,审议决策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重大事项。根据教育部有关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办法,省级招委会管理和实施办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工作方案等。
第五条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研究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学院研究生招生分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学院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制定本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相关工作办法,开展招生宣传、政策咨询、命题人员遴选、考生报考资格审核、复试、思想政治素质与品德考核等工作。
南京师范大学纪检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学校研究生招生的各项工作。
三、招生计划和奖助政策
第六条拟招人数:20名。
研究方向:音乐师范教育(定向就业)。
第七条学校建立以研究生奖学金和助学金为主体的多元奖助体系。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卓越研究生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社会资助专项奖学金等。研究生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社会资助专项助学金,助研、助教、助管、兼职辅导员岗位津贴,特殊困难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等。具体依据学校奖助学金相关文件执行。
四、报考条件
第八条报名参加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诚实守信。
(二)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要求。
(三)考生学业水平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专科)毕业学历后满2年及以上人员(如无特别说明,本章程涉及年限要求均指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前)或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且符合以下两个学业要求(须在复试前达到),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1)修读过8门以上报考专业的本科核心课程;
(2)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过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获得厅局级以上奖励。
4.已获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人员。
(四)不存在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不得报考硕士研究生的情形。
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不得报考硕士研究生。
五、报名
第九条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s://yz.chsi.com.cn,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我校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报名时间为2026年10月15日至10月24日(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26年10月9日至10月12日),每日9:00—22:00。
所有考生须按要求如实填写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积极配合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遵守相关约定,认真核对并确认本人报名信息,根据审核工作安排按时提交补充材料,逾期不得补办。在读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报名信息或重新填报报名信息,但每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逾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
考生应当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填报志愿和选择报考点。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其中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也可选择教学点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其他考生应选择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
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或因报名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含初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考生可登录“研招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s://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报名时未能通过学历(学籍)网上校验的考生,最迟应在录取前完成学历(学籍)核验。
六、考试资格审核
第十条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我校及报考点对考生报名信息及提交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得参加考试。
七、初试
第十一条考生应当在考前十天左右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任何内容。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
第十二条初试方式为笔试,初试时间为2026年12月19日至20日。
第十三条初试科目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
②202俄语或203日语或204英语(二)
③626艺术学基础
④831音乐作品表演与教学分析
八、复试
第十四条我校将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复试时间、地点、内容、方式等,并及时公布复试录取办法和程序。
第十五条报名时工作单位和户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单位为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申请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不再享受初试加分政策。
第十六条在教育部确定的国家分数线基础上,我校结合生源、招生计划、复试比例等情况,自主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
第十七条我校将在复试期间严格采取人证识别及相关信息库数据比对等措施,加强对考生的身份审核及报考专项计划、申请享受初试加分或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等资格的复审。对不符合规定条件者,不予复试。
第十八条同等学力加试
(一)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并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方式为笔试,加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二)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的同等学力考生,均须加试。
(三)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不加试。
第十九条我校将在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会计、旅游管理等4个专业学位复试中组织思想政治理论考试,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二十条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二十一条如有必要,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我校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第二十二条加分政策(加分项目及标准)以教育部文件规定为准。
九章、调剂
第二十三条我校将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以及学科建设和发展需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科学、规范制定调剂工作办法,并提前在“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和学校研招网公布。
十、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二十四条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我校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通过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五条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在政治态度、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诚实守信等方面的现实表现。我校将在复试中加强对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并在拟录取名单确定后通过面谈、函调、派人外调等方式对考生进行考核。函调的考生个人鉴定、现实表现材料等,须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十一、录取
第二十六条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上级部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根据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考试综合成绩、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第二十七条对于拟录取为定向就业的考生,录取后不得变更录取信息中的就业方式。定向就业的考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我校、用人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原则上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我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经考生提交并审核通过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九条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在录取当年入学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国(境)内高校本科毕业证书或经相关专业机构认证的国(境)外教育机构合法学历学位证书。录取当年入学前未取得相关证书的,其录取资格无效。
第三十条考生体检工作在考生拟录取后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我校体检工作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规定,参照《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要求执行。
十二、学制与学费
第三十一条学制:3年。
第三十二条学费:28000元/年·生
十三、信息公开公示
第三十三条我校严格执行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将在网站公布202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包括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复试录取办法、调剂工作办法、各学院实施细则、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等信息,并同时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通讯地址等信息,保证考生申诉渠道畅通,确保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规范透明。
十四、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建立健全研究生考试招生回避制度。我校参与考试招生相关工作的人员,如本人报名参加本次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应主动向学校申请全程回避;如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者报名的,应主动向学校申请在影响保密、公平的必要环节和特定工作时期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的应主动报备,由学校决定是否需要回避及如何回避。我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其本人或直系亲属、其他利益相关者报名参加学校研究生考试招生的,应主动向学校报备并全程回避;如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我校的,应主动报备,由学校研究决定是否需要回避及如何回避。对未按规定报备或回避的相关工作人员,学校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考生应自觉树立遵章守纪、诚信考试的意识。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通知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校依法依规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有关情况通报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
十五、附则
第三十六条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第三十七条为便于考生复习,我校公布部分考试科目的参考书目。参考书目仅供复习参考,不作为考试范围。
第三十八条我校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班,不出售历年试题等材料。



